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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海關文職人員編制

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三條所指的附表二所載的海關文職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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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關文職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廳長 2
處長 5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7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9
行政技術助理員 4 a)
總數 41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