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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1/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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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席 1
副主席 2
廳長 2
處長 8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7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12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18
行政技術助理員 5 a)
總數 167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