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7/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市政署人員編制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九條所指附表一所載的市政署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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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政署人員編制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九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席 1
副主席 2
委員 5
廳長 12
處長 3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37 a)
獸醫 3 a)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6 a)
技術員 4 技術員 2 a)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a)
巿政機構管理員 巿政機構管理員 1 a)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8 a)
公關督導員 1 a)
行政技術助理員 29 a)
繪圖員 繪圖員 1 a)
巿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巿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2 a)
總數 157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