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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

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所指的附表所載的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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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

(第26/201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長 1
廳長 1
處長 2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文案 文案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6
總數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