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
|
|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
附註: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刊登了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2019年10月16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
2019年10月30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
-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