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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3/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

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載於附件二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現有車輛通關電子標籤的有效性

現有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直至須作出更換前仍然有效。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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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車輛通關電子標籤

(第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

面向車內

面向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