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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風暴潮警告系統》。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1、引介
風暴潮是當熱帶氣旋靠近沿岸地區時的一種水位異常上升現象,能導致低窪地區出現水浸,若風暴潮與天文大潮重疊時,水位會在短時間內快速上升,並為廣泛地區帶來嚴重的水浸。
風暴潮水位在短時間內顯著上升,主要受熱帶氣旋的強度、大小、路徑和天文潮等多種因素影響。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以及提示公眾風暴潮可能帶來的威脅和危害的程度,故設立分級制度的警告系統。
《風暴潮警告系統》分為戒備訊息及警告,其發出或取消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按情況的演變而決定。
2、風暴潮戒備訊息
在風暴潮警告發佈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會因應預測可能出現的水浸情況,先行發出風暴潮戒備訊息。
3、風暴潮警告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位置、水位歷史記錄和氣象特點等因素,風暴潮警告劃分為以下五個級別:
級別 | 說明 | 安全提示 |
1 藍色 |
預測水位將高於路面0.5米以下。 | (1)採取預防措施,如將物品放置在免受水浸影響的地方; (2)避免將車輛停泊在可能受水浸影響的地區及地下停車場; (3)大廈供電系統可能會受水浸影響而斷電,應避免乘坐升降機; (4)避免前往受水浸影響的地區,如地庫等地勢較低的地區; (5)密切注意有關風暴潮警告的消息。 |
2 黃色 |
預測水位將高於路面0.5至1.0米。 | |
3 橙色 |
預測水位將高於路面1.0至1.5米。 | (1)採取預防措施,如將物品放置在免受水浸影響的地方; (2)請勿將車輛停泊在可能受水浸影響的地區及地下停車場; (3)大廈供電系統可能會受水浸影響而斷電,請勿乘坐升降機; (4)請勿前往受水浸影響地區及地勢較低的地區,因海水可在短時間內快速湧入陸地,導致水位急劇上升; (5)逗留在安全和地勢較高的地方,並遠離地庫或地下停車場等地勢較低的地區; (6)密切注意有關風暴潮警告的消息。 |
4 紅色 |
預測水位將高於路面1.5至2.5米。 | |
5 黑色 |
預測水位將高於路面2.5米以上。 |
備註:
上表所述數值是以內港路面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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