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1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18

刊登日期:

2018.4.23

版數:

295-296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5/2011號第21/2012號第6/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下稱“總表”)中的編號1567、1569、1571、1575、1615、1805及1815修改如下:

    “1567

    B.2.2.1.1 — 語音或視像通話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69

    B.2.2.1.2.1 — 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計費的訊息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71

    B.2.2.1.2.2 — 按傳輸量計費的通訊

    提供服務所得經營收入的百分之十
        1575

    B.2.3 — 蜂巢式網絡放大器(不論操作頻段的寬度)

    360
        1615

    C.3 — 工業、科學、醫療設施及其他設施(25)

    456
        1805

    D.1.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50
        1815

    D.2.2 — 監督無線電通訊實體的實驗室

         50”

    二、總表中增加備註如下:

    “(25)公共無線區域網絡接入點獲豁免年度經營收費。”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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