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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議第21/2017號議決

立法會收到初級法院通知,基於蘇嘉豪議員在特區被提起刑事程序,且已作出了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控訴批示,立法會現根據經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並為著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效力,議決如下:

第一條

(議員職務的中止)

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中止蘇嘉豪議員之議員職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議決自通過後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