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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旅遊學院轄下設施及服務收費表》表I(技術暨學術輔助部後勤支援服務的收費)第一款修改如下:

服務 收費
一、學位課程或文憑課程的報名(包括因中途輟學而重新申請入學的報名) $250.00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