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6/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3/2017

刊登日期:

2017.10.23

版數:

1307

  •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一名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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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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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梁鳳明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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