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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土木水利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四、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土木水利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
五、 課程學習計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 必修 54 3
中國文化概論 " 36 2
計算方法 " 54 3
高等鋼結構理論 " 54 3
高等混凝土結構理論 " 54 3
工程技術經濟 " 54 3
 
第二學年
建設工程管理前沿與研究方法論 必修 36 2
結構計算機分析 " 36 2
地震工程學 " 54 3
工程項目投資與融資 " 54 3
專業實踐 " 54 3
 
學位論文 必修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葡文版本

第5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僑大學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7/2018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9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四、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
五、 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 必修 54 3
法理學專題 " 54 3
澳門基本法和憲政專題 " 54 3
民法學專題 " 54 3
刑法學專題 " 54 3
國際經濟法專題 " 54 3
商法專題 " 54 3
經濟法專題 " 54 3
民事訴訟法專題 " 54 3
刑事訴訟法專題 " 54 3
 
第二學年
證據法專題 必修 54 3
國際法專題 " 54 3
公司法與證券法專題 " 54 3
勞動法專題 " 54 3
侵權行為法專題 " 54 3
 
學位論文 必修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