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21/2017

刊登日期:

2017.5.22

版數:

470

  • 更正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的葡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1) 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Função Pública, que preside;”

    應改為:“1) 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que preside;”。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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