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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該規章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修改

上條所指規章的修改,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為之。

第三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的提述。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31/2002號行政法規《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制定了工作壓力低於4巴的燃氣分配網的設計、建造、營運及維護所需遵守的技術條件。

二、燃氣分配網主要由減壓站、主管道及建築物分支管道組成;建築物分支管道被稱為房地產分支管道,從分配網的主管道開始向建築物供氣,一直接到建築物的總截流閥。

三、如安裝在燃氣分配區域內的管段的工作壓力不少於4巴,則適用《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的規定。

第二條

一般要求

減壓站的設計、安裝、操作及測試須遵守《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網絡的尺寸

一、分配網須設計成可以對華白指數(Wobbe)在45.1MJ/m3和58.0MJ/m3之間的天然氣進行營運,計算時以相關發熱功率的上限參考條件作為依據。

二、燃氣營運實體必須向燃氣網絡設計的工程師提供所使用的燃氣特性及網絡的供氣壓力資料。

第四條

壓力

一、如無其他說明,本規章所提到的壓力均指相對壓力。

二、須預計所有管道、配件及閥門能適用於4巴的最大工作壓力。

第五條

工作壓力的限制

一、除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超過上條所訂定的最大工作壓力。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須採用已核准的裝置。

三、除減壓站外,尚須安裝安全裝置,以確保下行管道中的有效壓力超過最大工作壓力值的百分之十或以上時能發揮作用。

第六條

網絡所用材料

一、所有元件必須以能確保在使用時符合操作和安全條件的物料製造,同時亦須符合適用的標準要求。

二、將不同材料的管道連接時,尚須考慮可能出現的機械負荷及內部和外部產生的化學反應。

三、建造分配網時允許使用的材料:

(一)鋼管;

(二)聚乙烯管。

第七條

管道的截流

一、網絡須在重要分支中安裝截流裝置,確保能將不超過500米的管段分隔出來。

二、截流裝置應容易接近並易於操作。

三、須在下列位置安裝截流裝置:

(一)在設置於橋樑和其引橋上的管道中;

(二)在橫過高速公路及鐵路的交匯處上行和下行處;

(三)在距離減壓站的入口和出口5至10米的地方。

四、在通過跨距為300米以上的橋樑,截流裝置須為自動關閉型。

五、網絡中,特別在截流裝置之間,尚須安裝用於清除或注入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的裝置。

第八條

網絡的佈置圖

一、管道安裝前後,燃氣營運實體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經“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認可和登記的工程師簽署的燃氣管道資料及佈置圖。

二、燃氣營運實體須有一套經常更新的燃氣管網資料紀錄,並有責任提供予各相關規劃及建設部門。

三、管道須以適當比例的佈置圖表示,並須指出下列各點:

(一)管道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須說明埋藏深度、兩端座標及平水;

(二)管道的特徵,包括直徑、壁厚及材料;

(三)配件,尤其是閥門及絕緣連接裝置,並指出各自的位置;

(四)與特殊工作相關的詳細資料。

第九條

管道的標記

一、在地下管道頂端上方250毫米到400毫米的位置,沿着整個管道全長必須鋪設黃色警示帶,至少闊200毫米,上面須有中文“小心 — 燃氣”及葡文“Atenção – Gás”的字樣,文字須清晰可見且不易擦掉,字樣之間不能超過1米。

二、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路面位置,裝設以足夠強度、耐磨損和不易被腐蝕的材料製造,用以指示管道舖設和走向的標記,設置位置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管道末端及直線管段等,各標記之間隔不宜大於50米。

三、對網絡的運作、維護屬重要的配件,例如截流閥及絕緣連接裝置,須在其直接相鄰的地方用標識牌作標記,標記的位置須易於與標記物相關聯。

四、所有向燃氣營運實體的員工和公眾提供資訊的告示,以及與管道路線及配套裝置有關的所有資訊、指令和告示均須以中、葡文作出。

第二章

鋼管道

第十條

鋼管的特性

一、用作建造網絡的鋼管須以合格的鋼材製成,鋼管可以是無縫,帶有縱向接縫或螺旋狀接縫。

二、鋼管的製造過程、化學成分、機械特性、尺寸、製造測試及控制均須符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述的標準。

三、不允許使用管壁厚度低於下列所述數值的鋼管:

外徑
(毫米)
壁厚
(毫米)
42.4 2.3
48.3 2.3
60.4 2.3
76.1 2.6
88.9 2.6
114.3 2.6
141.3 2.6
168.3 3.5
219.1 3.5
273.1 3.5
323.9 3.5
355.6 4.5
406.4 4.5
457.0 4.6
508.0 5.1

四、上款所指的最小壁厚均適用於帶螺紋的鋼管,但用於傳輸液態燃料的鋼管除外,因其屬於厚管壁系列。

五、外徑大於508毫米的鋼管,其最小壁厚須不小於外徑值的百分之一。

六、鋼管必須符合API SPEC 5L或GB/T9711.1的標準。

七、運送和儲存鋼管時須防止異物進入,並加以保護以防止大氣成分的侵蝕。

第十一條

質量證明書

一、鋼管製造商須給每批鋼管附上證明書,並須載明:

(一)材料的質量,尤須指出化學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機械特性、尺寸公差及存在的瑕疵;

(二)鋼管的製造過程;

(三)焊接的鋼管,須指出焊接加工過程及其驗收條件;

(四)鋼管於製造時,在不同階段進行的測試中所採用的控制方式,尤其是類型、方法、編號及驗收標準;

(五)有焊接口的鋼管,須指出其進行水壓測試、鋼管標記,以及非破壞性測試的條件。

二、鋼管須根據所採用的製造標準標記。

第十二條

鋼管的配件

一、用於舖設網絡的彎管、接頭及其他配件,包括虹吸管及絕緣連接裝置,須以鋼材製成,且須與有關安裝管段規定的工作條件相容。

二、由機器冷彎製成的彎管,如對應外徑(De)的曲率(R)不低於下列數值要求,可被採用:

外徑
(毫米)
曲率
(毫米)
De ≤ 60.3 R = 10 x De
60.3 ≤ De < 355.6 R = 20 x De
De > 355.6 R = 30 x De

三、大直徑彎管可採用斜接彎管,但兩個連接管道的夾角須在15度至25度之間,且各自的曲率(R)不能小於管道直徑的兩倍。

四、安裝在管道的截流閥必須具有與該管道抵禦工作壓力和密封性的相同特性。

五、閥門必須按照API SPEC 6D標準製造。

六、閥門的閥體須採用與工作條件相容的材料製成。

七、閥門應該進行一次壓力至少為正常壓力1.5倍的水力測試。

八、配件必須是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類型。

九、閥門及其他配件必須符合第六條訂定的要求。

十、法蘭必須採用焊接方式製造,並必須能承受至少10巴的工作壓力。

十一、法蘭必須符合ANSI B16.5標準或同等標準。

十二、鋼管、彎頭與管件的處理、運輸和儲存除必須符合第十條第七款的規定外,尚須符合IGE/TD/1 Supplement 1的標準。

第十三條

鋼管的接駁

一、在工地現場,鋼製管道與接頭及配件的接駁,應優先採用全部焊透的熔焊方法。

二、鋼製對接焊配件必須符合ANSI B16.9標準。

三、用法蘭、螺紋及以經核准類型的特殊連接裝置進行接駁時,接駁次數應受限於實際需要,且接駁方式須符合抵禦性及密封性的要求。

四、如使用螺紋連接,應採用符合ANSI B1.20.1 NPT的標準或等效的錐形螺紋。

第十四條

焊接

一、根據適用的特別規章規定,焊接須由本地機構認可的合資格的燒焊工人按經審批的焊接程序進行。

二、鋼管的焊接必須符合API STD 1104標準。

三、焊接程序、對焊接質量所進行的目視檢查和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測試均須符合土地工務運輸局認可的標準。

四、焊接應以射線測試或其他非破壞性測試方法進行檢查。

五、焊接標準沒有指出不同的方法時,應進行以下測試:

(一)屬於地下管道,可在地下管道中隨機選取焊縫的百分之十進行測試;

(二)屬於架空管道或安裝在地下通道或套管中的管道,須對所有管道的焊縫進行測試。

六、上款所指的測試結果,應由合資格機構認可的技術人員解釋。

七、如外徑不大於60.3毫米的管道,第四款所指的檢查可由目視檢查和密封性測試代替,且密封性測試須在所有焊縫處使用起泡溶液進行滲透檢驗。

八、在焊接中使用的填充金屬須與被焊接的鋼管特性相容。

九、帶縱向或螺旋狀接縫的鋼管,須採用焊接時各接縫彼此間錯開的方式連接。

十、焊接對接焊縫前須在鋼管的邊緣準備合適的坡口。

第十五條

管道的防腐蝕保護

一、地下鋼管須用塗層保護,以防止其被安裝位置的土壤侵蝕以及因自然及雜散電流引起的腐蝕。

二、塗層應選用合適的材料,尤其是下列類型的材料:

(一)瀝青或柏油,確保無裂縫,尚須以玻璃纖維帶或其他不易腐爛的材料作為支撐結構;

(二)合成樹脂。

三、塗層的厚度應與所用物料的類型及安裝條件相配合,並應以合適的方法控制,尤應以超聲波測試。

四、鋼管塗層的絕緣穩定性須有5,000伏特,絕緣塗層的厚度每增加一毫米,絕緣性將增加500伏特,最高可達至25,000伏特。

五、架空的鋼管須在外面用具有良好防蝕特性的防腐塗層保護,尤應以金屬噴塗或其他等效的方法進行,並須漆成黃色。

六、安裝在工程建築金屬結構上的架空管道,應在相應於支撐結構的管道上進行電氣絕緣處理。

七、鋼製的閥門、焊接接頭及配件均應覆上一層保護塗層,其特性應與覆蓋在管道上的塗層相同。

第十六條

負極保護

一、地下鋼管必須具有負極保護系統。

二、分配管道系統鋼製部分的負極保護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一)BS EN 13636;

(二)SY/T0019;

(三)SY/T0036。

三、如有需要應安裝負極保護測試點。

四、與地下鋼製燃氣分配管道系統相連接的地上鋼製裝置,如減壓站,必須與負極保護系統絕緣。

五、與聚乙烯分配管道系統相連的地上鋼製裝置,無需配置絕緣連接。

六、製造絕緣連接所採用的鋼材必須與分配管道系統所使用的鋼材相配合。

第三章

聚乙烯管道

第十七條

聚乙烯管的特性

一、建造分配網時所使用的聚乙烯管應採用從乙烯基聚合物中提取出的樹脂製造,所用樹脂須具備良好的穩定性。

二、聚乙烯管的特性必須符合GB15558.1或ISO 4437-1標準。

三、產品的物理特性及尺寸、測試和控制,均須符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述的標準。

四、中等密度聚乙烯(PE80型樹脂)管的標稱壁厚須不低於(標準尺寸比)SDR11系列或其他在技術上等效的系列所訂定的厚度;高密度聚乙烯(PE100型樹脂)管的標稱壁厚須不低於SDR17.6系列或其他在技術上等效的系列所訂定的厚度。

五、外徑不大於32毫米的管,最小管壁厚度須不小於3毫米。

六、運輸和儲存聚乙烯管時應防止異物進入,並加以保護以阻止大氣成分的侵蝕。

第十八條

檢查證明書

一、管道生產商須保證所用原材料及生產的聚乙烯管符合生產標準。

二、每批管道尚須附上下列說明:

(一)材料特性,尤應說明所用樹脂的類型及份量;

(二)通過統計採樣所得的機械特性及尺寸;

(三)測試及檢驗結果,尤應說明測試類型、適用標準、測試方法及試樣的數目。

三、所有的管道均須依適用標準標記。

第十九條

使用規則

一、聚乙烯管道只能用於建築物外的地下管段中。

二、如聚乙烯管道的工作溫度在20˚C以上,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應按工作溫度對管道工作壓力的折減系數進行折減。

三、壓力折減系數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工作溫度 -20ºC≤T≤20ºC 20ºC<T≤30ºC 30ºC<T≤40ºC
壓力折減系數 1.00 0.81 0.62

四、禁止在存有溶劑或有害化學品,例如乾洗流體、照相溶液或電鍍溶液等的場所採用聚乙烯管。

第二十條

聚乙烯管道的配件

一、建造網絡所使用的彎管、接頭及其他配件均應採用聚乙烯製造,且須與網絡管道預計的工作壓力相容。

二、製造配件所使用的樹脂須與管道的材料相容,而管道的材料須由相應的製造商列明。

三、改變管道方向可利用配件或對管道進行冷彎加工,冷彎加工最小曲率須等於管道外徑的30倍。

四、配件須採用主管實體核准的類型。

五、閥門及其他配件須符合第六條所定的要求。

六、聚乙烯管件必須符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以下任一標準:

(一)GB15558.2;

(二)ISO 12176。

七、聚乙烯管、彎頭與管件的處理、運輸和儲存除必須符合第十七條第六款外,尚須符合IGEM/G/8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維護用支管

一、維護用支管只允許使用帶有配套鑽孔裝置的馬鞍型支管,並須使用電焊接的方法進行連接。在維護用支管與管道之間不得插入彈性連接裝置,尤其是墊環或墊圈。

二、因維護用支管與管道的連接孔不能形成任何弱點,故連接孔的直徑與管道的外徑之間比率不得超過0.4。

第二十二條

管道接駁、接頭及配件

一、禁止使用螺紋連接。

二、可按下列順序的接駁方法使用:

(一)在直徑等於或超過90毫米的管道中,在加熱元件的作用下可使用對焊焊接;

(二)合適電阻的配件接駁;

(三)法蘭盤接駁。

三、法蘭盤應屬PN10級產品,且所採用的連接裝置須是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類型。

四、通過法蘭盤型連接裝置及機械連接裝置進行的連接次數應受限於實際需要。

五、可使用在現場或工場中利用簡易對焊方法製造的組合配件,但該等配件須預先經土地工務運輸局認可的實體進行測試,直徑小於90毫米的管道,並必須使用電焊焊接方法將配件插進網絡中。

第二十三條

焊接

一、根據適用的特別規章的規定,聚乙烯管的焊接須優先由本地機構認可的合資格的燒焊工人進行。

二、聚乙烯管的焊接必須符合CJJ63或ISO/TS 10839標準中的安裝及連接要求。

三、焊接程序及對焊接質量進行的目視檢查和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測試均須符合優質焊接工藝適用的標準。

四、管道的標稱直徑,在外徑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差額超過標稱直徑的百分之二時,須檢驗管端頭的圓度是否正圓,並對不圓度進行最終校正。

五、直徑不少於90毫米的管道,須對所有焊縫進行目視檢查,並對不少於百分之十的焊縫進行翻邊切除檢查。

第二十四條

網絡的金屬元件的防腐蝕保護

網絡的金屬元件的保護塗層在化學上不應對聚乙烯產生侵蝕作用,且不能是熱塗層。

第四章

現場佈置

第二十五條

渠口

一、渠的深度取決於當地的條件、交通、所安裝管道的直徑及所採用的材料。

二、管道的回填覆蓋層至少為0.6米。

三、須對渠的底部進行整理,並除去岩石及石塊任何突出的部分或其他可能對管道或其塗層造成破壞的材料。

四、傳輸的燃氣可造成水氣冷凝時,渠的底部向冷凝物收集裝置至少為千分之二的小斜坡。

五、在例外情況下,管道的安裝深度可比第二款所指的數值小,但不能碰撞到其他管道,且該深度足以確保在過度載荷下管道不會受到損壞,例如可以將管道安裝在保護套筒內,以確保獲得的保護條件等同埋藏於標準的深度。

六、套筒或渠與管道之間的環形區域須便於通風,以便經套筒末端能將泄漏的氣體排出,從而避免危險。

七、在使用金屬保護套筒時,套筒須受到以下保護:

(一)防止內部及外部腐蝕;

(二)與內部管道進行電氣絕緣;

(三)必要時,須進行負極保護。

第二十六條

管道的安裝

一、管道在渠內安裝時,管道的分段須用臨時護罩密封,在連接管道分段時再將其除去,尚須驗查管道內部是否有外來雜物。

二、管道須安裝在淡水沙或等同的物料上,淡水沙須均勻地分佈在渠的底部,其最小厚度為0.1米,且管道須用上述的物料完全包覆,以及所有方向均須達到上述的最小厚度。

三、在鋪設管道時,須遵守第九條的規定。

四、如鋼管道的塗層受到損壞或不完整,須對其進行維修或完善。

五、為確保管道安裝的安全和穩定性,對架空的管段須考慮管道可能存在的遇熱變形及機械載荷能力的情況。

六、向建築物供氣的分配網連接時,安裝在建築物外面或嵌入建築物外牆表面的聚乙烯管,只能伸出地面1.1米高。

七、在交通流量大的鐵路或高速公路的特殊環境下,裝設的地下管道須用套筒保護,且管道與密封套筒之間的環形空間必須符合上條第六款的規定。

八、傳輸的燃氣可造成水氣冷凝時,須安裝冷凝物收集虹吸管。

九、伸出地面的聚乙烯管道須用金屬套筒或環繞裝置保護,且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入地面的深度至少為0.2米;

(二)須適當固定;

(三)須配合燃氣管道伸出地面1.1米高。

十、在管道與套筒或環繞裝置之間的環形空間頂端須用惰性材料密封。

十一、聚乙烯管道是嵌入建築物的外牆時,須以可防止砂泥的化學侵蝕的套筒保護。

第二十七條

在其他管道的附近鋪設燃氣管道

一、燃氣管道的母線與任何其他管道的母線之間的距離,不論是平行設置或交叉設置,至少為0.2米。

二、在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距離時,管道須用合適的裝置分隔。

三、在燃氣管道的母線與電纜、電話線及類似電纜的物體之間的距離,不論是平行設置或交叉設置,至少為0.2米,但接地線除外。

四、在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安全距離時,燃氣管道須安裝在電氣絕緣套筒中,套筒須用纖維水泥、混凝土或其他不可燃材料製成,其端部與電纜、電話線及類似電纜的物體之間的距離至少為0.2米。

五、燃氣管道的母線與下水道管的母線之間的距離,不論是平行設置或交叉設置,至少為0.5米。

六、在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安全距離時,燃氣管道應安裝在套筒中,其端部與下水道管的距離至少為0.5米。

七、在決定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的相應位置時,須考慮燃氣的密度。

八、在聚乙烯管道與供暖管道平行或交叉安放時,須考慮所需的間距和隔離,確保燃氣管道的溫度增加絕不能超過40˚C。

第二十八條

土地的回填

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述沙層上面的渠進行回填時,可使用挖出材料中的可用部分進行,並須除掉那些可能會對管道或其塗層最終造成危險的成分。

第五章

現場測試

第二十九條

總則

一、所有管道在開始使用之前須進行吹掃及本章所規定的測試,該測試針對管道的整體長度,可以同時或分段進行。

二、對保護套筒內的分段管道測試須分開進行,而測試須在現場裝配前進行,測試時管道尚須處於套筒外面。

三、上款規定的測試並不免除對整個網絡進行最終測試。

第三十條

測試流體

允許使用的測試流體是空氣或氮氣,並須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但不影響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測試壓力

測試壓力至少須達到管道工作壓力的1.5倍,但絕不能低於1巴。

第三十二條

進行測試

一、在測試期間須進行壓力及溫度的連續測量,並利用記錄器材及已校正的壓力錶保留最初及最終的讀數。

二、壓力值須加以校正,但校正時須考慮測試中所使用的流體、管壁、土壤或大氣的溫度變化,而使用聚乙烯管時,尚須考慮材料的彈性性能。

三、只有在溫度達到平衡時才能進行測試。

四、測量設備須備有有效的校正證明書,而最大誤差為0.5%。

五、在進行測試的管段長度少於500米時,測試可在工作壓力下利用傳輸的燃氣完成。對此管段的所有連接點進行密封性測試時,可用起泡產品作滲透檢驗,且無需按規定進行溫度壓力校正。

第三十三條

測試結果

一、在測試條件穩定後,在隨後的六個小時內,針對溫度變化的最終校正後測試壓力仍能維持恆定,則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

二、非埋在地下的管段,如由於安裝截流設備或類似裝置使其長度減少,則測試需要持續的時間可減少至四個小時,且測試可在安裝前於現場進行。

第三十四條

測試報告

一、每次對網絡或其任一管段所進行的測試均須撰寫報告,其中內容須包括如下:

(一)被測試管段的參考資料;

(二)日期、時間及持續時間;

(三)測試期間在流體中檢測出的溫度值;

(四)測試的開始及最終壓力值;

(五)結論;

(六)詳細觀測的資料。

二、報告須由獲認可的氣體技術人員或檢測機構撰寫。

第六章

網絡的營運及維護

第三十五條

總則

一、分配網絡的營運及維護由相應的燃氣營運實體專門負責。

二、燃氣營運實體須就網絡的運作、維護、檢查及控制擬定一個安全保障程序的方案。

三、燃氣營運實體須擁有適當的資源,包括人力、技術和材料,以確保能符合上款的規定。

四、燃氣營運實體須提供永久的維護服務,並須就此服務配備適當的資源,包括人力、技術和材料,以便在出現事故時能快捷及有效地處理。

五、燃氣營運實體須提供永久性的接待服務,以收集有關管道各種不正常現象的信息。

六、如發生意外,燃氣營運實體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有關事故的綜合報告。

七、在沒有採取燃氣營運實體認為足夠的預防措施時,不得在管道附近進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管道造成影響的施工。

八、須在管道附近進行施工時,負責施工的實體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並須說明工作的類型、動工日期、施工方法、所採取的安全措施及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

九、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審批申請後,須通知燃氣營運實體採取其認為合適的安全措施,並發出施工許可。

十、任何情況下,在未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許可前,禁止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投入服務

一、分配管道系統及配套設施的測試與投產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一)IGE/TD/3;

(二)IGE/TD/13;

(三)GB50028;

(四)SY/T6233。

二、在燃氣被導入管道前,須檢查所有的出口是否已經關閉及密封,且須檢查排氣孔是否已打開並由防火裝置保護。

三、應通過一條垂直管道進行排氣,其排氣噴嘴須距離地面或門窗至少2米。

四、排氣孔與任何火原或明火至少為3米距離。

五、排氣孔與電壓高於380伏特的架空電線之間的距離,應與電力傳輸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高度相等。

六、須徹底排清管道內的空氣,且管道內的排氣流速不能超過12米/秒。

七、管道內部空間超過1立方米時,在將要排出的空氣與將要導入燃氣之間須注入適當氮氣氣罩。

八、可通過採用合適的測量儀器檢驗排氣情況,在排氣孔氣體含氧量不大於百分之二時即視為置換完成。

九、管道與現有的網絡進行最終連接前,須對管道進行燃氣的燃燒測試,測試須持續足夠的時間,以確保火焰均勻而穩定。

十、將一段新的管段與已投入服務的網絡進行連接之前,須在二者之間建立起相同的電位。

十一、完成管道與現有網絡的連接,且完成所有相應的工作後,須對該管段可能出現的泄漏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網絡停止工作或維修

一、在連接、維修或確定停止工作的期間,從網絡中拆除的管道必須完全排出管道內的燃氣。

二、對管道進行排空時,必須遵守上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網絡營運的控制

一、燃氣營運實體必須負責控制下列各項:

(一)燃氣的質量;

(二)管道中的有效壓力值;

(三)管道的密封性。

二、燃氣營運實體必須紀錄出現一切不正常的現象,以及所進行的相關改正措施及其他被視為重要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

監測和控制系統

一、燃氣營運實體須通過地理信息系統及實時管網控制中心進行具體的追蹤、監測、控制和應急活動,並因應實際需要設立遠端監控站或遠端監測站。

二、燃氣營運實體在管道及其配套裝置的設計中,必須建立監測控制和資料收集系統。

三、監測控制和資料收集系統必須向實時管網控制中心提供適當及足夠的資訊,以監測管網系統的情況。

四、如管網系統的操作條件出現異常,實時管網控制中心須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五、燃氣營運實體必須具備資訊技術方案,以便二十四小時對警報和技術故障進行即時支援及處理。

第四十條

泄漏的查找

一、在分配網投入服務後,最長每五年必須進行泄漏的查找。

二、管段出現泄漏時,須即時進行查找,但當地的特殊情況顯示需要縮短查找期間時,上款所述的查找泄漏的期間將適當地被縮短。

三、水中及露天的管段,泄漏查找取決於燃氣營運實體,但進行查找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一條

截流裝置的控制

須定期對主截流裝置的運作進行檢查,以確保其工作性能。

第四十二條

負極保護的控制

負極保護的控制須包括對保護裝置的定期檢查及對管道接地電位的檢測。

第四十三條

網絡內的維修工作

一、對網絡故障的維修工作,儘可能在不中斷向用戶供應燃氣的情況下進行。

二、在認為需持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中斷燃氣的供應時,燃氣營運實體須提前對受影響的用戶作出通知。

三、在進行維修工作時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必須進行緊急維修時,燃氣營運實體須採取其技術人員認為對受影響區域的安全屬適當的措施,以便處理有關例如在該區域的交通、人員派駐及電源切斷的問題。在有需要時,可以要求主管當局及實體參與。

五、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且燃氣營運實體必須中斷燃氣的供應時,須立即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用戶。

六、在對正在運作的管道進行更換管段或連接新的管道時,臨時截斷燃氣供應的工作必須通過可以承受網絡工作壓力的合適設備進行。

七、除下款的規定外,對管道的永久性密封必須以法蘭蓋進行。

八、維護時的臨時操作,管道密封可通過截流閥或氣囊進行,但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對鋼或聚乙烯管道進行切斷前,須先切斷燃氣的供應,並確保在被分開的管段間具有相同的電位。

十、每次對聚乙烯管進行維護前,均須對該等管道進行接地操作,以防止靜電放電現象發生。

十一、在第六款至第八款所述的工作中進行焊接時,必須先將管段的每端密封,並利用空氣或氮氣進行完全排氣操作,將燃氣流的壓力保持在不超過40mb及永遠控制在此壓力下。

十二、維修時,允許使用帶有緊固裝置的滑動接頭,但這種接頭須預先獲已認可的機構核准。

十三、維修的縮頸、特殊配件、虹吸管及其他裝置只可被焊接到工作中的管道,但必須預先證實其密封性不會因加熱而改變。

十四、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的規定,完成維修後網絡必須進行排氣。

第七章

標準及認證

第四十四條

適用的技術標準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須遵守下列的標準或技術相等的其他標準:

(一)鋼管:

ANSI B1.20.1 — Pipe Threads, General Purpose (Inch)

ANSI B16.5 — Pipe Flanges and Flanged Fittings: NPS 1/2through NPS 24 Metric/Inch Standard

ANSI B16.9 — Factory-Made Wrought Buttwelding Fittings

API SPEC 5L — Specification for Line Pipe

API SPEC 6D — Specification for Pipeline Valves

API STD 1104 — Welding of Pipeline and Related Facilities

BS EN 13636 — Cathodic protection of buried metallic tanks and related piping

GB/T9711.1 — 石油天然氣工業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第1部分:A級鋼管;

IGE/TD/1 Supplement 1 — Handling, transport and storage of steel pipe, bends and fittings

SY/T0019 — 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範;

SY/T0036 — 埋地鋼質管道強制電流陰極保護設計規範。

(二)聚乙烯管:

CJJ63 — 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GB15558.1 — 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第1部分:管材;

GB15558.2 — 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第2部分:管件;

IGEM/G/8 — Handling, transport and storage of PE pipe and fittings

ISO 4437-1 — Plastics piping systems for the supply of gaseous fuels - Polyethylene (PE) — Part 1: General

ISO 12176 —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ISO 12176-1 —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Equipment for fusion jointing polyethylene systems -- Part 1: Butt fusion

• ISO 12176-2 —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Equipment for fusion jointing polyethylene systems -- Part 2: Electrofusion

• ISO 12176-3 —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Equipment for fusion jointing polyethylene systems -- Part 3: Operator's badge

• ISO 12176-4 — Plastics pipes and fittings -- Equipment for fusion jointing polyethylene systems -- Part 4: Traceability coding

ISO/TS 10839 — Polyethylene pipes and fittings for the supply of gaseous fuels -- Code of practice for design, handling and installation

(三)鋼管及聚乙烯管:

GB50028 —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IGE/TD/3 — Steel and PE pipelines for gas distribution

IGE/TD/13 — Pressure regulating installations for Natural Gas,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and Liquefied Petroleum Gas/Air

SY/T6233 — 天然氣管道試運投產規範。

二、如於設計或建設上遇本規章未有定明的情況,均按土地工務運輸局所採納的國家或國際標準規範之。

三、具備根據本規章規定的確保品質的規格和程序而發出的證明,則不禁止銷售本規章所涉的產品、材料、元件及設備,但不影響本規章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