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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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