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7

刊登日期:

2017.1.25

版數:

68

  • 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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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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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戴祖義

    高炳坤

    容光亮

    陳致平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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