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0/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的核准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顏色及印製

牌照採用淺黃色紙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CTT-LICD1。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