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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牌照採用淺黃色紙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CTT-LICD1。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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