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a)項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一名為“GPAP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PAP Macau, S.A.”)的金融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所營事業僅可為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

第二條

公司資本

公司資本額最低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第三條

章程及經營業務的範圍

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