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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及第一審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羅達光)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上款所指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聘用合同的期限,並不妨礙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