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4/2016
刊登日期:
2016.4.5
版數:
294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豁免徵收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發出或補發工業准照的費用。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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