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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現行附件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編號7.15修改如下: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
編號 | 名稱 | 單一費用 (澳門幣) |
7 | 單一收費附屬服務 | |
[......] | ||
7.15 | 直撥國際電話上鎖 | 免費 |
[......]"
二、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現行附件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3項(國際固定電話收費)註記23修改如下:
“23 [......]
非洲大陸:阿爾及利亞、阿森松島、貝寧、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乍得、科摩羅、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吉布提、埃及、埃塞俄比亞、加蓬、岡比亞、加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赤道幾內亞、萊索托、利比里亞、利比亞、馬拉維、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亞、納米比亞、尼日爾、尼日利亞、肯尼亞、中非共和國、盧旺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拉利昂、塞舌爾、索馬里、聖赫拿島、斯威士蘭、蘇丹、南蘇丹共和國、坦桑尼亞、多哥、特里斯坦達庫尼亞、贊比亞、津巴布韋。
[......]"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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