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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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