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8/201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0/2015

刊登日期:

2015.12.14

版數:

1017-1018

  • 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
被廢止 :
  •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 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其他權限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二)〔原(十一)項〕”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五條。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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