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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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01號法律《新基金會的設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

一、信託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

三、......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