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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在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並經第5/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編號1565及1566,內容如下:
“1565 | B.2.1.4——長期演進(LTE)制式(不論基地站及操作頻率的數目) | 獲分配的頻段 (kHz)× 200 |
1566 | B.2.1.5——長期演進(LTE)制式(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 Δf(kHz)× 0.80”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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