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3

版數:

138-140

  • 核准高中職業技術正規教育的烹調技術課程計劃。
被廢止 :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54/96/M號法令 - 規範「技術及職業教育」--廢止九月四日第44/82/M號法令。
  • 第9/2006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5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高中職業技術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烹調技術課程。
  •  
    相關類別 :
  • 技術及職業教育及藝術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高中職業技術正規教育的烹調技術課程計劃,該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烹調技術課程在實施正規教育的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中開辦。

    三、有關職業技術教育法規的規定,尤其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適用於烹調技術課程。

    四、烹調技術課程的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於完成課程時,學員應具備烹調的基本技術知識外,更具備從事餐飲服務方面的能力。

    五、為了繼續升學及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烹調技術課程授予高中教育證書及烹調技術員證書。

    六、取代經第15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高中職業技術正規教育的烹調技術課程計劃。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烹調技術課程(正規教育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共

    社會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200

    5

    200

    5

    400

    選修(b)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120

    3

    120

    3

    240

    英國語言及文化

    個人及社會發展

    40

    1

    40

    1

    80

    數學

    120

    3

    120

    3

    240

    人文及社會科學

    160

    4

    160

    4

    320

    體育

    80

    2

    80

    2

    1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科技與實踐

    餐飲運作

    80

    2

    80

    電腦應用

    80

    2

    80

    2

    160

    營養學概論

    80

    2

    80

    食物衛生及食品科學

    80

    2

    80

    酒店營運

    40

    1

    40

    食物烹調

    240

    6

    280

    7

    200

    5

    720

    合共

    480

    480

    200

    1160

    總計

    2400

    200

    2600

    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實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之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內容相符。

    1000

    1000

    總計

    2400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 f)項的規定而定。

    b)在選修語言科目中,學生應選讀其中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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