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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一名委員如下:
陳海帆;
梁慶庭;
廖澤雲;
馬有禮;
歐安利;
鄭志強;
陳明金;
何雪卿;
黃如楷;
林金城;
陳澤武。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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