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201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1/2014

刊登日期:

2014.5.26

版數:

289-295

  •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所核准,並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2.1項(非優先處理的服務)、2.2項(優先處理的服務)、3.1項(掛號)的3.1.1分項﹝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3.11(B)項(投遞有地址的“推廣易”函件),以及G部分(各種收費)第5款(印上廣告或宣傳的許可)修改如下:

    “2.1 非優先處理的服務

    2.1.1 函件

    2.1.1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函件
    ≦20克 2.0
    >20克至50克 2.5
    >50克至100克 3.0
    >100克至150克 4.0
    >150克至200克 5.0
    >200克至250克 5.5
    >250克至500克 10.0
    >500克至1公斤 20.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0
     

    澳門幣

    2.1.1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香港
    函件 函件 函件
    ≦20克 3.0 4.5 3.0
    >20克至50克 6.0 6.5 6.0
    >50克至100克 8.0 9.5 8.0
    >100克至250克 17.5 21.0 17.5
    >250克至300克 21.0 38.0 21.0
    >300克至400克 27.0 51.0 27.0
    超過400克至1公斤者,每增加20克或不足20克 1.5 1.5 1.5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50.0 67.0 50.0
     

    澳門幣

    2.1.1 C. 其他國家及地區 (不包括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函件
    ≦20克 4.5
    >20克至100克 10.5
    >100克至200克 23.5
    >200克至350克 45.5
    >350克至500克 59.5
    >500克至750克 80.0
    >750克至1公斤 98.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90.0
     

    澳門幣

    2.1.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1.2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印刷品/小郵包
    ≦20克 2.0
    >20克至50克 2.5
    >50克至100克 3.0
    >100克至150克 4.0
    >150克至200克 5.0
    >200克至250克 5.5
    >250克至500克 10.0
    >500克至1公斤 20.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0
     

    澳門幣

    ———
    *不設印刷品專袋服務。

    2.1.2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香港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6.0 - 9.0 - 6.0 -
    >100克至200克 15.0 - 20.0 - 15.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6.0 - 8.0 - 6.0 -
    ≦5公斤 - 80.0 - 120.0 - 8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20.0 - 25.0 - 20.0
     

    澳門幣

    2.1.2 C.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0.0 -
    >100克至200克 23.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9.0 -
    ≦5公斤 - 16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30.0
     

    澳門幣

    2.2 優先處理的服務

    2.2.1 函件

    2.2.1 A. 中國內地及台灣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函件 函件
    ≦10克 4.5 5.0
    超過10克者,每增加10克或不足10克 1.0 1.0
     

    澳門幣

    2.2.1 B. 區域一及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區域二
    函件 函件
    ≦10克 5.0 5.5
    超過10克者,每增加10克或不足10克 1.5 2.0
     

    澳門幣

    2.2.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2.2 A.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2.5 - 13.0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0.0 - 10.0 -
    ≦5公斤 - 180.0 - 21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40.0 - 35.0
     

    澳門幣

    2.2.2 B. 區域一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8.0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5.0 -
    ≦5公斤 - 37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75.0
     

    澳門幣

    2.2.2 C. 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二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23.0 -
    >100克至1公斤,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20.0 -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21.0 -
    ≦5公斤 - 82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180.0
     

    澳門幣

    3.1 掛號

    3.1.1 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

    澳門 12
    其他目的地 18
     

    澳門幣

    3.11 A. 1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10克 800
    >10克至50克 1,200
    >50克至100克 1,800
     

    澳門幣

    A. 1.1 分區派遞附加費

    每件的附加費用 0.1
     

    澳門幣

    B. 投遞有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件的費用
    ≦20克 2.5
    >20克至50克 3
    >50克至100克 4
     

    澳門幣

    5. 印上廣告或宣傳的許可

    在函件封套或明信片上(由第三人繳付):

    超過3500件函件,每一許可(自批核日起計6個月內) 3000
    少於或等於3500件函件,每件加收的普通投遞費(未含郵資) 0.7
     

    澳門幣

    第二條

    加進《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部分

    在經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所核准,並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第4款(各種收費)內加進4.4項,新增的部分如下:

    “4.4 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

    派遞段編號識別(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20
    電腦輸入相關資料(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00
     

    澳門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