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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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助理檢察長 米萬英,並任主席;

檢察官 郭健雄;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高炳坤 ;

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楊名就;

行政公職局處長 張錫聯。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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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1,801,772.72(澳門幣貳仟壹佰捌拾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柒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1,801,772.72
    總收入 21,801,772.72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1,801,772.72
    總開支 $ 21,801,772.72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吳志強、林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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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6,230,814.25(澳門幣壹仟陸佰貳拾叁萬零捌佰壹拾肆元貳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廉政公署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6,230,814.25
    總收入 16,230,814.2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6,230,814.25
    總開支 $ 16,230,814.25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廉政專員: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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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172,181.23(澳門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航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172,181.23
    總收入 2,172,181.2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5-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172,181.23
    總開支 $ 2,172,181.23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