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8/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林金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