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8/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28
版數:
204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林金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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