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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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13號行政法規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 居民身份證規章》 附件所載的居民身份證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取代附件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的附件由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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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居民身份證式樣

居民身份證式樣的特徵如下:

尺寸:85.5毫米 × 54毫米,圓角。

正面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