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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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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的附件由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取代。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居民身份證式樣的特徵如下:
尺寸:85.5毫米 × 54毫米,圓角。
正面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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