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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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聖誕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三元五角 200,000枚
五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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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七日第7850號訓令所載不動產的用途更改為托兒所的用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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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07,983,586.00(澳門幣貳億零柒佰玖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整),已獲第3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06,490,421.00(澳門幣貳億零陸佰肆拾玖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51,995,896.50
2011年 $ 76,543,128.80
2012年 $ 77,451,564.70
2013年 $ 499,831.00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6.020.042.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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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澳紡織製衣染廠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襯衣及西褲」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澳紡織製衣染廠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襯衣及西褲」的合同,金額為$18,18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壹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3,655,000.00
2014年 $ 14,525,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1.03.03.00.00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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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7,425,006.60(澳門幣捌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零陸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57,000,000.00
2014年 $ 30,425,006.6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2、次項目8.052.05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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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清華大學開展之「澳門環境質量標準研究項目」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清華大學訂立「澳門環境質量標準研究項目」協議書,金額為$4,435,450.00(澳門幣肆佰肆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217,725.00
2014年 $ 2,217,725.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3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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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工程——土木工程範疇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工程——土木工程範疇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8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00,000.00
2014年 $ 1,440,000.00
2015年 $ 84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0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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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新泵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新泵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20,000.00(澳門幣肆佰陸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540,000.00
2014年 $ 3,08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0、次項目8.044.10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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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監察II」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監察II」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517,5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205,000.00
2014年 $ 1,312,5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6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