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5/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

歐陽湘;

李雪雯;

劉靄詩;

白華藝;

仇治平;

鄭凱鋒。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