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5/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予權力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修改事宜,簽署有關公證書。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