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更改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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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遊學院轄下設施及服務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而相關收費的金額可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調整。
二、旅遊學院教學餐廳和望廈迎賓館所提供食物和飲品的收費由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訂定。
三、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制定內部規章以訂明表II、表IV和上款所指收費的優惠或減免。
四、廢止第10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服務 | 收費 |
一、學位課程或文憑課程的報名(包括因中途輟學而重新申請入學的報名)* | $250.00* |
二、延誤 | |
(一)學費延誤繳交 | $200.00 |
(二)宿費延誤繳交 | $200.00 |
三、考試 | |
(一)補考或重考(每科) | $200.00 |
(二)導遊語言試考核 | $300.00 |
四、課程簡介(每份,每學年) | $50.00 |
五、成績表或在學證明(每份) | $50.00 |
六、學生證 | |
(一)申請補發智能卡學生證 | $100.00 |
(二)申請補發紙卡學生證 | $50.00 |
七、專業活動及餐桌禮儀活動 | $300.00 |
八、學生儲物櫃租金(每學年,限全日制學生) | $100.00 |
九、畢業袍 | |
(一)租用(每一典禮) | $100.00 |
(二)購買 | $400.00 |
十、圖書館書籍逾期歸還(每日) | $10.00 |
十一、圖書館書籍、雜誌刊物、或其他文件遺失或損毀 | 購入價格的兩倍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服務 | 收費 |
一、標準客房 | |
(一)星期日至四(每日) | $700.00 |
(二)星期五(每日) | $800.00 |
(三)星期六及公眾假期(每日) | $1,000.00 |
(四)7日住宿計劃 | $4,900.00 |
(五)14日住宿計劃 | $9,100.00 |
(六)30日住宿計劃 | $17,700.00 |
二、尊尚客房 | |
(一)星期日至四(每日) | $800.00 |
(二)星期五(每日) | $1,000.00 |
(三)星期六及公眾假期(每日) | $1,300.00 |
(四)7日住宿計劃 | $5,600.00 |
(五)14日住宿計劃 | $10,780.00 |
(六)30日住宿計劃 | $21,000.00 |
三、尊貴套房 | |
(一)星期日至四(每日) | $1,300.00 |
(二)星期五(每日) | $1,500.00 |
(三)星期六及公眾假期(每日) | $1,800.00 |
(四)7日住宿計劃 | $8,400.00 |
(五)14日住宿計劃 | $15,400.00 |
(六)30日住宿計劃 | $27,900.00 |
四、加床(每張/每日) | $400.00 |
設施 | 收費 |
一、賓館會議室 | |
(一)每小時 | $2,000.00 |
(二)每日 | $12,000.00 |
二、大禮堂 | |
(一)每小時 | $4,000.00 |
(二)每日 | $24,000.00 |
三、劇場 | |
(一)每小時 | $2,000.00 |
(二)每日 | $12,000.00 |
四、禮堂 | |
(一)每小時 | $1,000.00 |
(二)每日 | $6,000.00 |
五、園景會議室 | |
(一)每小時 | $1,000.00 |
(二)每日 | $6,000.00 |
六、理論課室 | |
(一)每小時 | $1,000.00 |
(二)每日 | $6,000.00 |
七、電腦室 | |
(一)每小時 | $2,000.00 |
(二)每日 | $12,000.00 |
八、實習課室 | |
(一)每小時 | $2,000.00 |
(二)每日 | $12,000.00 |
項目 | 收費 |
一、書籍及其他輔助教材 | 不低於成本價格發售 |
二、紀念品 | 不低於成本價格加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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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社會保障基金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
二、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受特別會計制度約束的自治機構名單中。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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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新聞局人員必須經常地在原定辦公時間之外繼續提供服務,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新聞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六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七時;
(三)上午工作時段,自十時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八時三十分;
(四)上午工作時段,自十一時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九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九時三十分。
三、現授予新聞局局長權限,許可特別辦公時間制度以提供服務。
四、由新聞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上款所界定之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五、廢止第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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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五千八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一萬七千六百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一萬九千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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