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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26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食品安全統籌小組。

二、廢止第26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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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所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一)項的規定,《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及其修改已獲通過及確認;

基於上述組織架構規章的性質,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予以公佈,因此,該組織架構規章及其修改分別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命令公佈;

考慮到有需要對上述組織架構規章作新修改,且有關修改已獲通過及確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的修改如下:

“第八條

架構

......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原(11)分項﹞

(11)食品安全中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

(1)......

(2)......

(3)......

(4)......

(5)......

第四十五條

化驗所

一、化驗所為負責化驗及監察供人飲用或使用的水的質量,以及檢測食品等方面的工作的處級職務附屬單位。

二、......

(一)......

(二)......

(三)應公共實體要求,協助進行研究和化驗工作;

(四)支援民政總署執行食品安全的相關檢測工作。”

二、公佈在《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內增加的第四十五-A條、第四十五-B條、第四十五-C條及第四十五-D條,內容如下:

“第四十五-A條

食品安全中心

一、食品安全中心為負責食品安全範疇的工作的部級職務附屬單位。

二、食品安全中心下設:

(一)管理規劃處;

(二)風險評估處;

(三)風險傳達處。

第四十五-B條

管理規劃處

管理規劃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訂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計劃及目標作出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調查和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投訴;

(三)執行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所採取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四)監管在市場流通的食品,尤其透過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管;

(五)調查和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執行關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決定;

(七)執行監察食品安全的工作;

(八)對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並組成卷宗。

第四十五-C條

風險評估處

風險評估處具下列職權:

(一)收集食品安全資訊;

(二)進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風險評估及研究;

(三)為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

(四)評估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的風險程度,並提出具科學依據的建議;

(五)訂定及發出食品安全指引;

(六)建議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十五-D條

風險傳達處

風險傳達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與國際或區域食品安全組織聯繫;

(二)負責與食品業界及公眾溝通和聯繫;

(三)發佈食品安全資訊;

(四)發出食品安全警示;

(五)舉辦食品安全的專家研討會及講座等交流活動;

(六)負責食品安全的培訓、宣傳教育、展覽及推廣活動;

(七)回應公眾對食品安全方面的諮詢。”

三、以本批示附件形式公佈《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七條所指的該署的新組織架構圖。

四、本批示所公佈的修改自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民政總署組織架構圖

(《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七條所指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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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世界遺產」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郵資標籤,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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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39,963,209.30(澳門幣壹億叁仟玖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9,963,209.30
2014年 $ 70,00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18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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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提供「海上清潔服務2013-2014」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海上清潔服務2013-2014」的合同,金額為$8,238,000.00(澳門幣捌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4,805,500.00
2014年 $ 3,432,5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港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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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753,894.00(澳門幣貳仟貳佰柒拾伍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5,221,231.00
2014年 $ 7,532,663.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44.086.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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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797,400.00(澳門幣捌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598,050.00
2014年 $ 2,199,35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44.085.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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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3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啟用日期為2013年7月20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