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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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12/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使用澳門理工學院轄下設施和設備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而相關收費金額可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作出調整。
二、澳門理工學院可為上款所指設施和設備制定一般使用規定及專門規則,並可因應該院的實際情況豁免部分或全部的場地收費。
三、按上指收費表而徵收的所有收益將撥作澳門理工學院本身的收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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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澳門理工學院轄下設施和設備收費表》
(第一款所指者)
設 施 | 每小時收費(澳門幣) | 全日收費(澳門幣) |
禮堂 | $3,000.00(1) | --- |
懷遠樓展覽廳 | $1,600.00(1) | --- |
展覽廊 | $1,200.00(1) | --- |
展覽廊攤位〔約9平方米(3米 X 3米)〕 | $800.00 | --- |
1號演講廳 | $2,500.00(1) | --- |
2號演講廳 | $2,000.00(1) | --- |
課室(可容納20座位) | $500.00 | --- |
課室(可容納30座位) | $600.00 | --- |
課室(可容納30座位以上) | $700.00 | --- |
電腦室 | $3,000.00 | --- |
體育館(2): | ||
全場 | $1,500.00 | $20,000.00 |
半場 | $800.00 | --- |
更衣室 | $100.00 | --- |
貴賓室 | $300.00 | --- |
補充性設備 | 收費(澳門幣) |
冷氣費 | $500.00/小時 |
音響設備 (3) | $1,000.00/小時 |
LED大屏幕設備 (4) | $2,000.00/小時 |
額外臨時100A電力附加費 (5) | $100.00/小時 |
球場保護地膠 (6) | $4,000.00/次 |
註:
(1)已包括技術支援人員及使用場地固有音響器材的費用,但不包括其他額外設備及服務的費用。
(2)澳門理工學院因應活動的性質而決定是否需於體育館鋪設球場保護地膠。
(3)已包括技術支援人員的費用。
(4)已包括音響設備及技術支援人員的費用。
(5)不包括電線。
(6)不包括保護地膠的鋪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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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房屋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5毫米x54毫米,並印有房屋局標誌,以及“房屋局”及“工作證”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照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級、房屋局局長的簽署、發出日期及有關使用工作證的資料。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由房屋局局長簽發。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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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86,222.48(澳門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肆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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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86,222.48 | |
總收入 | 786,222.4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86,222.48 |
總開支 | 786,222.48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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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7,990,274.31(澳門幣柒仟柒佰玖拾玖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叁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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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7,990,274.31 | |
總收入 | 77,990,274.3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7,990,274.31 |
總開支 | 77,990,274.31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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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54,336.45(澳門幣貳佰零伍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肆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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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54,336.45 | |
總收入 | 2,054,336.4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54,336.45 |
總開支 | 2,054,336.45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林紹源,郭忠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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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公共工程技術說明書之編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200,000.00 |
2011年 | $ 800,000.00 |
2013年 | $ 1,00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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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一區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一區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9,791,881.00(澳門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0,000,000.00 |
2014年 | $ 9,791,881.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0、次項目8.051.229.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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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的合同,金額為$228,843,098.10(澳門幣貳億貳仟捌佰捌拾肆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93,132,471.60 |
2014年 | $ 135,710,626.5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8.051.22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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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497,166.67(澳門幣肆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陸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117,500.00 |
2014年 | $ 2,379,666.67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8.051.224.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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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昌行澳門物流倉儲發展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藥物託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昌行澳門物流倉儲發展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藥物託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85,644.80(澳門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336,244.70 |
2014年 | $ 739,533.50 |
2015年 | $ 806,577.70 |
2016年 | $ 403,288.9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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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998,0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5,454,000.00 |
2014年 | $ 7,272,000.00 |
2015年 | $ 7,272,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77.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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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68,000,000.00(澳門幣貳拾億陸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38,350,995.00 |
2014年 | $ 223,969,352.00 |
2015年 | $ 192,830,809.00 |
2016年 | $ 191,242,920.00 |
2017年 | $ 196,738,035.00 |
2018年 | $ 206,449,409.00 |
2019年 | $ 203,845,043.00 |
2020年 | $ 205,151,192.00 |
2021年 | $ 211,824,924.00 |
2022年 | $ 217,356,711.00 |
2023年 | $ 180,240,61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44.081.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助理檢察長米萬英,並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郭健雄;
(三)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一名代表;
(四)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指派的一名不具投票權的秘書。
二、總核算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傳召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