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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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有關標誌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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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若為負像,所有顏色均呈白色)
色彩說明
A. 淺藍色(印刷四色50C + 10M)(RGB色碼:159R, 201G, 235B)(網頁色:99CCFF)
B. 深藍色(印刷四色100C + 75M)(RGB色碼:65R, 103G, 177B)(網頁色:3366CC)
C. 灰色(印刷四色50K)(RGB色碼:152R, 152G, 152B) (網頁色:999999)
D. 黑色(印刷四色100K)(RGB色碼:0R, 0G, 0B)(網頁色:000000)
字樣的詳細說明
中文:“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採用“Adobe std B”字體並向右傾斜10度 。
葡文:“Correio Electrnico Registado Postal”採用“Helvetica Neue Condensed Bold ”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