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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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2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86,000,000.00(澳門幣叁億捌仟陸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96,500,000.00
2012年 $ 242,636,879.67
2013年 $ 46,863,120.33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8.051.163.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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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128,0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225,600.00
2012年 $ 3,676,800.00
2013年 $ 1,225,600.00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1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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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8,088,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零捌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859,475.00
2012年 $ 13,638,725.00
2013年 $ 12,589,800.00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47.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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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375,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3,922,500.00
2014年 $ 6,174,000.00
2015年 $ 5,278,5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5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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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975,616.00(澳門幣肆佰玖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554,880.00
2014年 $ 1,865,856.00
2015年 $ 1,554,88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53.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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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428,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4,821,000.00
2013年 $ 1,607,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