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6

版數:

731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合同,金額為$36,115,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壹拾壹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3,543,125.00
    2013年 $ 18,057,500.00
    2014年 $ 4,514,375.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6

    版數:

    731-732

    • 許可訂立供應協議藥物“降血壓藥物”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供應協議藥物「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協議藥物「降血壓藥物」的合同,金額為$10,252,000.00(澳門幣壹仟零貳拾伍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262,000.00
    2013年 $ 5,592,000.00
    2014年 $ 1,398,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6

    版數:

    732-734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
    被廢止 :
  • 第30/2020號行政法規 -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已更改 :
  • 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 第4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 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以及第四款的表。
  • 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以及第四款的表。
  • 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以及第四款的表。
  •  
    廢止 :
  •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相關法規 :
  •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 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 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取代經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 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0/202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的規定,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分別不可超過以下表一及表二中所載金額:

    表一*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澳門元)
    1 11,640.00
    2 17,680.00
    3 23,870.00
    4 26,220.00
    5 27,930.00
    6 32,680.00
    7或以上 34,390.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澳門元)
    1 251,500.00
    2 381,900.00
    3 515,600.00
    4 566,400.00
    5 603,300.00
    6 705,900.00
    7或以上 742,9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

    三、為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四條的規定,租金計算按照下表計算:

    應支付租金級別
    (Rd)
    公式 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Rn)
    第一級別(Rd1) Rd1n = DSn x 2.5% Rn等於或低於DSn
    第二級別(Rd2) Rd2n = DSn x 2.5% +(Rn – DSn)x 17.5% Rn高於DSn但等於或低於LRn
    第三級別(Rd3) Rd3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Rn – LRn)x 20% Rn高於LRn但等於或低於LRn一倍
    第四級別(Rd4) Rd4n = DSn x 2.5% +(LRn – DSn)x 17.5% + LRn x 20% +(Rn – 2 x LRn)x 22% Rn高於LRn一倍

    Rd為應支付租金級別;

    n為家團人數;

    Rn為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

    LRn為本批示第一款表一所指的n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DSn為本批示第四款所指的n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DSn)金額為: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1 4,230.00
    2 7,770.00
    3 10,710.00
    4 13,020.00
    5 14,700.00
    6 16,380.00
    7或以上 18,06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為着計算租金的效力,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上款所指的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六、倘房屋局不按照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五條(二)項及(三)項的規定,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限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則承租人須雙倍繳付按本批示第三款規定計算的租金。

    七、基於屬公共利益的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部分或全部豁免繳付租金。

    八、廢止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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