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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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2號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立法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通過本決議。

獨一條

通過修正案(草案)

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本決議已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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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獨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草案)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