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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2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下列式樣:

(一)捲煙獨立包裝的標籤;

(二)雪茄、煙斗煙草、捲煙煙草及小雪茄的獨立包裝的標籤;

(三)單支雪茄獨立包裝的標籤。

第二條

公佈

公佈本行政法規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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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印於捲煙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式樣一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二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三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四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五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六

中文本

葡文本

規格:

一、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二、 每一式樣分為三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B”及“C”標示。範圍A、範圍B及範圍C的寬度(圖示中以“a”、“b”及“c”標示)比例為9:2:1。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

範圍C則須載有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及焦油、尼古丁含量的說明。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及範圍C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

二、印於雪茄、煙斗煙草、捲煙煙草及小雪茄的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式樣一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二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三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四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五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六

中文本

葡文本

規格:

一、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二、 每一式樣分為兩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及“B”標示。範圍A及範圍B的寬度(圖示中以“a”及“b”標示)比例為3:1。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及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

三、印於單支雪茄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式樣一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二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三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四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五

中文本

葡文本

式樣六

中文本

葡文本

規格:

一、 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長度及寬度在下列圖示中以“L”及“W”標示,分別為7厘米及3厘米。

二、 每一式樣分為兩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及“B”標示。範圍A及範圍B的寬度(圖示中以“a”及“b”標示)分別為2.25厘米及0.75厘米。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及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