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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連同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專業發展津貼發放規章。
二、為發放專業發展津貼,不同學歷及是否具備相應師範培訓情況下第六級教學人員的津貼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專業發展津貼相鄰職級間的級差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四、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直接津貼終止適用於不牟利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但不影響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本規章訂定專業發展津貼的發放制度。
專業發展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不牟利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
一、專業發展津貼在每一學校年度,分三期以下列方式發放:
(一)第一期由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十二月內發放;
(二)第二期由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於四月內發放;
(三)第三期由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於八月內發放。
二、教學人員可自各發放津貼月份二十日起的首個工作日,在教育暨青年局網頁內查詢其本人當期津貼發放的資料。
一、專業發展津貼按教學人員具有學歷的不同及是否具備相應的師範培訓訂定,並按不同的職級發放。
二、每周工作時間和每周授課時間均未達到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的教學人員,其專業發展津貼根據所擔任的工作按比例發放。
三、為津貼的計算,教學人員具有的學歷或是否具備相應的師範培訓的變更,自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翌月起產生效力。
四、如教學人員於學校年度內晉級,津貼由晉級產生效力時起按新職級計算。
五、在不影響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下,非於月初開始職務或於月底前終止職務的教學人員,津貼按其於該月份的工作日數的比例發放,其中每日金額為月金額的三十分之一。
六、在每一學校年度內,津貼自職務起始日發放至該學校年度結束日,但不影響本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的適用。
七、首次登記的教學人員,如在職務起始日起計六十日後登記文件才遞交至教育暨青年局者,津貼自遞交文件之日起算,但基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遲遞交者除外。
八、於學年結束前終止職務的教學人員,其津貼僅發放至終止職務之日。
九、如津貼的計算結果出現小數,小數部分略去不計。
津貼款項透過銀行轉帳形式支付予教學人員指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銀行帳戶。
一、在下列情況,津貼中止發放:
(一)喪失報酬的期間,但屬合理缺勤者除外;
(二)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許可續期期間。
二、對於上款(二)項所指的情況,如續期申請獲批准,中止期間的津貼可獲補發。
一、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按照津貼計算的誤差,支付不足之數或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二、基於津貼計算誤差而提出的補充支付申請,應最遲於津貼所屬學校年度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
發放專業發展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支付。
學歷 | 具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具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不具高等學歷 | |||
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代號 | XLF | XLS | XBF | XBS | XNF | XNS |
金額 | $6,550 | $5,230 | $5,540 | $5,050 | $4,470 | $3,1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8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6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5/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職級 | 第六級 | 第五級 | 第四級 | 第三級 | 第二級 | 第一級 |
系數 | X | 1.1X | 1.2X | 1.4X | 1.6X | 1.8X |
註:X的金額根據附件二按不同學歷及是否具備相應師範培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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