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2

刊登日期:

2012.4.10

版數:

388

  • 發行並流通以“昔日漁港”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昔日漁港」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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