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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把附於本批示並組成其部份的《借用物料收費》加入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一的表IV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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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V——借用物料收費

類別 按以下單位為一組計算(1) 收費(澳門元) 損壞的收費(澳門元)
鐵馬 50 $500.00 $500.00/個
秩序架 50 $500.00 $200.00/個
雪糕筒 50 $250.00 $100.00/個
帳篷 5m x 5m 1 $500.00 $20,000.00/個
摺椅 100 $500.00 $100.00/張
摺檯 100 $500.00 $200.00/張
嘉賓座椅 20 $500.00 $4,500.00/張
單面計時鐘 1 $500.00 $50,000.00/部
雙面計時鐘 1 $1,000.00 $70,000.00/部
投影機/投影幕 1 $300.00 $5,000.00/部

備註;

(1) 借用物料數量按上述的單位為一組計算收費,例子:借用1~50個鐵馬的收費為澳門元500.00元,借用51~100個鐵馬的收費為澳門元1,000.00元,如此類推;
(2) 借用物料以1天為計算單位(今天借出,翌日交回);
(3) 借用物料的數量,因應本局存倉數量提供予借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