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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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2011號行政法規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七條第四款(三)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下列式樣:

(一)禁止吸煙標誌;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

(三)價格牌上的告示。

第二條

公佈

公佈本行政法規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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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禁止吸煙標誌的式樣

式樣一

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式樣二

色彩說明:黑、白色。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式樣四

色彩說明:黑、白色。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式樣

規格:
一、 式樣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長度至少為38厘米,寬度至少為20厘米;
二、文字及字母應清晰易辨;
三、文字及字母須以與底色成對比的顏色印刷;
四、 式樣中中文字句的字型須為“DFHeiHK W9”粗體字,葡文字句的字型須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粗體字。

 

三、價格牌上的告示式樣

規格:
一、式樣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二、底色為白色;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以30號字體印刷;
四、“吸煙危害健康”以90號字體印刷;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所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DFHeiHK W9”粗體字;
六、“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以30號字體印刷;
七、“FUMAR PREJUDICA A SUA SAÚDE”以90號字體印刷;
八、第六點及第七點所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大楷“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粗體字;
九、如價格牌的面積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厘米,則有關健康忠告的文字及字母的字體可參照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所載的規格按比例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