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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7/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3/2011

刊登日期:

2011.8.15

版數:

1663-1665

  • 修改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被廢止 :
  • 第25/2017號行政法規 - 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廢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5/201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7/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5/2003號行政法規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推動會展業發展;

    (十)〔原(九)項〕

    (十一)〔原(十)項〕

    (十二)〔原(十一)項〕

    (十三)〔原(十二)項〕

    (十四)〔原(十三)項〕

    (十五)〔原(十四)項〕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 ......

    二、 ......

    (一) ......

    (二)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三、 ......

    第九條

    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

    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參與研究和制訂會展業及產業政策、策略及措施,並推動和執行;

    (二)研究及建議制訂推動會展業發展的措施,並執行有關措施;

    (三)協調相關公共部門及實體推動會展業措施的實施;

    (四)收集、分析會展業及產業數據,並協調會展業資訊整合;

    (五)對有利於會展業及產業發展、經濟活動多元化與現代化的內部投資給予鼓勵;

    (六)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會展業的交流與合作;

    (七)〔原(四)項〕

    (八)〔原(五)項〕

    (九)〔原(六)項〕

    (十)〔原(七)項〕”

    第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產業發展廳廳長轉入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的官職,其原定期委任維持至該委任期屆滿為止。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轉入,透過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三、按第一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一切法律效力,計入所轉入的官職的服務時間。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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